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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oo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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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刑法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先瞭解完整法條內容再來討論比較公正...
否則只是人云亦云罷了!

刪除違反其意願...應該是針對前陣子白玫瑰運動的訴求
對於幼小或無法明確表達意願的被害人
 
舊 2011-01-11, 08:3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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