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helle-lai529
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顯見在「法治國原則」下,軍事審判之範圍應有所抑制。
是在承平時期,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為限,始得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法既無得由軍法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明文,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訴處罰,其理至明。故本件應由普通法院追訴審判之。
我的意思是要跟你說,沒有私底下打老婆就是『暴行犯上』那回事∼
強暴、脅迫或恐嚇,本來就是違法,因為兩人都是軍人身份,可以受軍法庭處理,而軍法庭本來就比較xx,我的公報私仇是指這個。
但是如果結了婚,在外面民間住宅,休假兩個人關起門來的事情,那跟『暴行犯上』沒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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