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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ra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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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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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elle-lai529
小弟以前是憲調組的司法小組,跟你說,別太相信軍法官,軍隊本來就是可大可小,如果因為這樣被打個暴行犯上,那是公報私仇;就是因為以往的一堆陋習,並不表示那是正確的,小弟當兵時,也正面臨『公款公用』的陋習,矯正成『公款法用』的觀念,那並不表示『公款公用』是正確的。
現在也是,以往軍隊裡不分公私,只有官階的習慣,並不表示那是對的,而這件事情,也是因為將他檯面化。

另,不是自己找台階下,你也不是我的什麼人,用不著『放生』。
只是觀念差太多,吵也沒意義,改變不了什麼。
如果『放生』會讓你高興點,那......買隻烏龜去海邊放吧


說放生若令你不悅 我願道歉

不過我還是要說
光從你說這樣就要算暴行犯上那是公報私仇
我就很懷疑你的法律素養了

也許若女士官願原諒丈夫
軍事檢察官沒必要追根究底"公訴”
照法律他恐怕可以不管有無和解就起訴
但是真的這樣做 你認為合情合理嗎?
這不就是公私有時很難分的一個很好例子嗎?
舊 2011-01-07, 04:13 PM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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