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lora201006
我不是軍法官
我只知道小弟以前服役時
軍法官說只有2P的洞房
若有階級低的打了階級高的
仍算暴行犯上
軍人在休假場合見面
就算不用敬禮
也不能暴行犯上
請問這算公還是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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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以前是憲調組的司法小組,跟你說,別太相信軍法官,軍隊本來就是可大可小,如果因為這樣被打個暴行犯上,那是公報私仇;就是因為以往的一堆陋習,並不表示那是正確的,小弟當兵時,也正面臨『公款公用』的陋習,矯正成『公款法用』的觀念,那並不表示『公款公用』是正確的。
現在也是,以往軍隊裡不分公私,只有官階的習慣,並不表示那是對的,而這件事情,也是因為將他檯面化。
另,不是自己找台階下,你也不是我的什麼人,用不著『放生』。
只是觀念差太多,吵也沒意義,改變不了什麼。
如果『放生』會讓你高興點,那......買隻烏龜去海邊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