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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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夠呆
行政程序法不要只看到你想看的...
要全部都看去懂他好嗎
當情事變遷或公益之需要
是可以破例沒錯
但是...
你要補償原本受到信賴保護利益所受利益之損失
行政法很博大精深的
要看很多次去了解的
有很多原則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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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效用那麼大的話,國民黨為什麼還要立法通過讓18%成為法律?不就是因為行政命令法律位階很低,如果覺得不夠合理,政府又不怕既得利益者反彈,有膽就可以依照新的狀況和公平原則來變更調整的嗎?
能不能請你解釋一下國民黨立院黨團幹嘛那麼不怕麻煩,把已經用了超過20年的18%行政命令,在去年重新執政滿兩年後,就趕快改成更高位階更難變動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