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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s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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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與規範,應該是以保障個人自由,但在不影響(侵犯)他人自由為上限,而不是無限上綱.

繫不繫安全帶這有什麼好定法律去規範?有人想死不想活管他那麼多幹嘛!

以台灣的法律來說,該管的不管,不該管又管太多.

像酒駕就好了,刑法方面頂多就是公共文危險罪(185-3條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肇事致人於死頂多也就過失殺人(276條兩年以下),個人是覺的最少也應該改成以殺人罪(271條)來處置.
舊 2011-01-04, 05:55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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