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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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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引用:
作者江譽謬
相對
不肖父母應該要喪失對子女請求扶養權


民法 第四篇 第五章 扶養

第 1118-1 條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
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
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
務。
舊 2011-01-02, 09:08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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