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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馬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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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
引用:
作者咕咕鳥
你應該是擔心..
以後會不會有類似的情況再發生


該公司應該就...
補稅暨核處罰鍰
負責人及關係人也會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

感謝回答!



剛剛也自己找了些資料如下!!

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D7020060913001
發布單位 臺南市分局第四課
發文字號
稅目別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 公司行號借用或冒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要特別注意!
發布內容   公司行號如果再借用或冒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要特別注意!不要以為被國稅局查獲遭補稅處罰就沒事了,負責人有可能還會有刑責哦!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最近受理民眾檢舉
  逃漏稅案件時,發現其中以檢舉公司行號虛報員工薪資的案件占大多數,顯示仍有不少的公司行號心存僥倖,借用或冒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逃漏稅捐,籲請公司行號勿以身試法。
   該分局說,最近受理1件虛報薪資的檢舉案,經查證後,發現被冒用的人頭還在服役中,而虛報的甲公司也提不出支付該筆薪資20餘萬元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該分局除對甲公司補稅5萬餘元外,並加處1倍罰鍰;另有1位民眾因連續兩年都收到綜合所得稅的補稅通知,經查證結果,都是乙公司虛報他領有薪資,該民眾非常氣憤,一狀告到法院,經法院判決,乙公司負責人以該民眾名義虛報薪資構成偽造文書罪,處以徒刑。
   該分局籲請公司行號,如果沒有僱用員工的事實,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虛報薪資費用,以免後悔莫及,同時也提醒已有虛報薪資費用的公司行號,主動向該分局辦理更正,只要符合自動補報的規定,就可以只需補稅而免受處罰喔!
  

發布日期 民國95年09月13日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070819
遭虛報薪資 訴訟仍強制補稅
受害者:還有沒有天理 專家轟國稅局擾民
2007年 08月19日 蘋果日報 民眾投訴,遭人虛報薪資所得而被要求補稅,事後向地檢署提告,法院還在審理中,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卻要強制執行,認為不合理。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捐單位只有5年的徵收期,只要限期快屆滿的案子,會移送強制執行,不過未判決前,會請行政執行署暫緩執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這種作法根本是擾民,應改善。投訴組


戴先生投訴,他和兩名朋友從事營建土木工程,1999年承包曾姓包商的工程,並提供身分證申報薪資所得,隔年他們未再承包,卻被曾姓包商虛報薪資所得,直到2001年收到高雄市國稅局補稅通知才知情。經他們提告,地檢署也在去年8月將曾姓包商以偽造文書起訴,目前還在法院審理中。

點下放大 徵收期將屆忙催繳
戴先生說,去年10月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先是發文告知他,將註銷這筆所得及稅額,一個月後又通知回復這筆所得及稅額,今年7月他又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強制執行通知,「國稅局反反覆覆,法院又還沒判決,我是被害人,還要強制執行,到底還有沒有天理。」
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主任黃文正表示,去年承辦人員收到檢方的起訴書,以為是法院判決書,因而註銷戴先生被虛報的所得及稅額,後來發現有誤才又回復,他坦承是承辦人員的疏失,會撤回對戴先生的強制執行。不過,黃文正表示,戴先生另兩名同事雖也被虛報薪資,但承辦人員並無先發文註銷,行政上未有疏失,所以不會撤銷強制執行。
高雄市國稅局主任秘書翁憲一表示,稅法相關規定,稅捐機關只有5年的徵收期,只要快屆滿徵收期限,就算偽造文書案還在法院審理中,都會先移送強制執行,才不會損及國庫收益。
點下放大 「主管機關應正視」
翁憲一指出,戴先生情況比較特殊,因三民稽徵所作業疏失,「先註銷後又回復,等於第二次核定稅額」,依規定繳納日期應重訂,徵收日期可再延5年,戴先生另兩名同事則無這種情形,所以會被移送,但他們會請行政執行署暫緩執行戴先生同事的案件。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陳朝建表示,既然只有5年的徵收期,稅捐機關依法行政並沒有錯。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民眾被虛報薪資是受害者,案件也已正式起訴,雖然法院還未判決,國稅局卻仍要強制執行,根本是「擾民嘛!」主管機關應正視這個問題,提出改善辦法。

如何防止成為報稅人頭戶
1.最好不要上網留個資,以免遭外洩。
2.若須提供身分證影本,可在上面註明用途。
3.離職時,最好索取離職證明書。

申訴步驟
1.發現被虛報薪資時,可向稅捐機關申請複查,展開行政救濟。
2.對複查結果不服,可先繳交一半稅額,進行訴願。
3.訴願不服,可再提出行政訴訟。
4.行政救濟期間,不受5年徵收期的限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六組
舊 2011-01-02, 02:52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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