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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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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現在就可以了啊?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上到這條時...老師有舉案例
一個老翁住院時...所有兒子女兒都有來輪流照顧..就一個兒子沒來
於是他對來探望的朋友說...以後財產不分給這個兒子....
當場有其它子女聽到
後來..老翁掛了..
其它子女就打官司..找老翁的朋友作證..
法院就判那個兒子喪失繼承權....
 
舊 2011-01-01, 11:3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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