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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qal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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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1
只因為是家人摸胸摸大腿就不算妨礙性自主?

引用判決書
其出手彈A 女胸部,是因為A 女穿著白色學校制服,卻穿深色內衣,
其出言質問A 女這樣穿好看嗎,A 女回稱只要教官看不到就好,其聞
言很生氣,因而出手彈A 女胸部。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定義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中有提到:「......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


不用凹了,如果真的再上訴會怎麼判還不知道
法官這樣判也許有他的理由,但是很明顯的判決對女性有偏見,判決書不但採信被害人說詞
說被害人如果被迫害這麼久因該早就找管道通報,更說母親與哥哥都無反應,所以加害人並沒有滿足自身****,這什麼邏輯啊?!

這年頭女性真的要多學點法律自保,以後被猥褻被騷擾第一件事就是留證據,要不然遇到天才法官只能自認倒楣

覺得女兒穿太辣就可以襲胸?被襲胸還要人証,瘀青可以是自己捏的....
可憐啊,台灣的女性
舊 2011-01-01, 09:05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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