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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ren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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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
如果是我的話一定告到底,
因為是很明顯的錯誤;

不參加那種主辦單位的跆拳比賽無所謂。
舊 2010-12-31, 02:06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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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renhu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