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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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皮
其實很多工作上的約定
不管有沒有白紙黑字
簽不簽都無所謂
因為只要不符合本國法律
包含勞動基準法 刑法 民法等等...
這些合約都是拿不上法庭的
在法庭上拿出來 法官只會直接判決無效而以 而且對公司的印象會更不利
比方有網友提到的旋轉門條款 兩年內不得任職相同性質工作與公司
公司必須提出你確實任內從事機密或研發性質工作 並且是契約式的錄用
不然這種合約在法庭上是完全不可能生效的
一般來說 旋轉門條款在我國多半發生在政務官身上
避免政務官下野後 到曾經經辦的私人企業工作 而發生護航或利益輸送的行為
所以這些多半是公司自爽或是拿來嚇唬員工的
就是你自願簽下賣身契 到某人家裡當奴隸 這種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實際還是要看法庭對事實的審理而定...
比方你月薪兩萬 簽下賠償合約 公司派你去處理3000萬的珠寶
結果在你上班時遺失 這也不見得能叫你賠償 除非是你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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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
但小弟手上的保證書上注明
連代保證人與自己願負完全賠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且同意以某地方法院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本連代保證期間,按照貴公司所訂連代保證規約辦理,特具本連代保證書事實。
連上訴抗辯權都要先放棄了,這真的是很刺激。
後來對方有打電話給我,說保證書可以晚幾天簽,但實在有點難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