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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tokyocold
台灣真的一堆假道學

中指男當然有錯, 比個中指換成毀掉他一生
你們憑什麼呀? 各位真的有做流氓的潛力
PTT更誇張, 連他爸都出來鞭

從頭到尾, 中指男家里有說他們有做對嗎?
他們就算要道歉也不是公開向你們

至於最高道德標準就省省吧, 台灣沒有這種東西

老話一句, 我下週一來驗收各位進度, 千萬要有擋頭, 不要事過三天全忘了

還有, 上次那個強姦放血那個畜牲, 請問各位是不是要把他拿出來閹了?

那個罪大惡極比此為甚

不是說什麼親衛隊, 完全搞不懂鄉民在想什麼

我們要的是保障我們的法律環境, 不是八卦的私刑部隊

你們繼續仇恨吧


這就是間接民權的弊病,人民選出民意代表後,立法機能、效率不張,無法真正反映人民的聲音和需求。人民遇到事情,有聲音只能一時輿論,不能有效形成共識、規範、甚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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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及第136條人民依據法律有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創制權→指憲法賦予公民可以依照憲法創制一條新的法條

複決權→指憲法賦予公民表決法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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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 條 (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36 條 (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但是因為第27條第二項另外有限制,

第 27 條 (國大職權)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 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所以在「全國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前,

國民大會無從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權。

但是因為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二項把憲法第27條第二項凍結,

所以只要立法院有制定相關法律時,

例如近年通過的公民投票法,

依此、人民就可以依法行使創制、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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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人民是還不能真正行使創、複二權。

再看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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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
瑞士人行使創制及複決權經驗豐富
【大紀元7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琳台北特稿)瑞士人在今年五月十八日針對九項全國性議題進行公民投票,其中有兩項是讓人民對國會立法程序中有爭議的題目投票複決,另外七項則是針對人民提出有關公共政策的議題投票。自從一八零二年首度舉行公民投票以來,瑞士人對於創制及複決權的行使經驗豐富,而且議題相當廣泛。

五月十八日瑞士公投的議題包括軍隊和民防部隊的改組、房租的問題、週日車輛禁行、殘障人士的權益及禁用核能,其中最受到矚目的題目──禁用核能──以百分之四十一點六的同意票對百分之五十八點四的反對票,並沒有通過。
...
...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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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OK,講法治是吧,等到真的我們國家通過法律可以讓我們人民透過創、複二權來直接參與政治。而且習以為常時,
相信像發生蕭姓男這類事件,人民覺得須要立法,又碰上立法、行政機關怠惰時,我相信會有很多團體出來聯署行使創制權,新增法律規定以後像蕭男此行為時加重罰責。多數人應該很樂意聯署投票讚成吧!

各位說是不是?屆時人民的聲音或共識(或是說:正義感)才能有方法變成法律!才不會被有的「自以為很理性、很公正、不人云亦云的人」說成是假道學。
舊 2010-12-29, 11:03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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