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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itColin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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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ina0084
謝謝你的建議,我非常的感謝。
小弟也在想,有沒有過錯似乎都是主人判定。
陰謀論一點,萬一我前三十日提出離職,那三十天會不會渡日如年。

到職後三十天內離職?
我記得勞基法規定三個月內都是屬於說走就走的時間範圍
三月~一年以內是10天
一年~三年以內是20天
三年以上才是30天吧

不過說真的
類似條文有看過
但是要擔保人&證件道是聞所未聞
這點讓我覺得怪怪的...
 
舊 2010-12-29, 04:51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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