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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a008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2
引用:
作者solosbye
是我的話就不會簽也不會做
合理性這應該大家的認知會是一致
那我們就拿現實性來說好了
高報酬高風險、這是絕大多數的情況,今天如果簽下去月薪30K、40K(中南部),那就簽去做
只是保護措施要做足,工作時間全程錄音存檔備查,不動產設定跟保證人也可以作手腳
再不然可詢問相關單位或者法律人士,這樣的契約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是20K,這種工作機會也不會難找吧,又何必硬著頭皮栽進去,除非你口袋一毛錢都沒有,不做就會餓死

以前就遇過一個例子,採購先詢價&交期後開單給主管簽核,然後傳真下單給該廠商並且電話追蹤聯絡
結果後來有兩家廠商都送相同的貨品過來,主管以採購人員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無法退貨)要開除他
看起來很合理吧,但所謂的失職根本就是隨嘴巴講的,人家要弄你、隨便都可以安上罪名
該例子明顯不合理之處就在於:傳真給廠商的採購單上面用24+的加粗字體標明廠商名...


謝謝你的建議,我非常的感謝。
小弟也在想,有沒有過錯似乎都是主人判定。
陰謀論一點,萬一我前三十日提出離職,那三十天會不會渡日如年。
舊 2010-12-29, 11:40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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