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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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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引用:
作者hina0084
這是其中一種要簽的,還有任職切結書,保證人換個自己而已。
離職的同意書說到,離職日前三十日提出書面,否則不給薪.....

工作內容是客服,空閒時兼櫃台與收第四台費用。

鄉下混口飯吃有點難。


沒有這回事,有勞務即要給薪資,這個條款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即使賠償也要先給後賠、雇主不得預扣

這家公司怪怪的、實在沒必要去吧
超商打工也比這個好
 
舊 2010-12-28, 10:0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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