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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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Demon
沒有法律效力的玩意,唬社會新鮮人用的東西
工作契約這種東西並非簽字就一定得算數
如果拿到法院上
違反勞基法的先砍掉、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再砍掉(如:不合理的違約金)
不合常理的砍掉(如做清潔工、還搞兩年同業競爭就太扯了)
另外記往,如果沒有拿到薪水
你就沒有承擔工作契約上任何條款的責任
有些混帳老闆會在工作契約上按下高額違約金
再故意不發 or 遲發薪水
如果你不幹or離職就主張要罰你違約金
沒拿到薪水,契約上所有勞方責任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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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其中一種要簽的,還有任職切結書,保證人換個自己而已。
離職的同意書說到,離職日前三十日提出書面,否則不給薪.....
工作內容是客服,空閒時兼櫃台與收第四台費用。
鄉下混口飯吃有點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