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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sby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其中,有份保證書,內容為在職中,若違反規章或侵佔財務、失職、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讓公司有財務損失

到這裡還合理,不過也只限於某些職務需要簽署,像是會計、倉管、採購、某些容易上下手腳的業務職務...等等

連代保證人願付完全賠償。
保證方面有兩項選一:
可以用房保附不動產的繳稅證明。
人保可用軍、公、教、警的工作證。


但是這一段就很有問題了,不是負責人頭太大或是立條文的人腦殘,我真的想不出來敢弄這種東西
是跟銀行借錢喔?還保證人勒
老實說這個簽下去,應該也沒法律效力吧
舊 2010-12-28, 08:53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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