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useshuner
消防隊不是已經去報案妨礙公務&危險駕駛了嗎
這樣還可以拒絕到案
台灣法律還真是好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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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傳喚不到沒啥了不起的,得有拘票才能強制到案,要拿到拘票除非是殺人放火的現行犯,這種案子要拿到還真是困難。
這個得等到傳喚不到之後,警察局移送到地檢署,才會發出傳票這時還可以請假,等傳一兩次都無故不到案時,檢察官才會強制拘提。話說到這個時候起碼兩三個月以後的事了,新聞早冷掉了。其次這些個罪名,全部成立好了,最多也不過罰錢了事。以開SMART的身家小意思一件。
我舉個殘酷的例子,之前有個印度阿三,開車撞死人,十萬塊交保也逍遙了好久。現在被起訴求刑了,我記得好像兩三年而已。就算家屬完全不和解好了(一但拿錢和解,通常都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再交一筆錢給國家就沒事了),三審定讞之後我估計徒刑不會超過兩年,坐個一年就出來了,照樣繼續荼毒社會。而這條新聞呢沒人注意了吧。
再回到這台SMART車主,不會有事啦,頂多被社會網友公幹一番,再罰個幾萬塊給國家而已,對這種人來說根本無關痛癢。
蠻無力的,E04歲末年終還看到這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