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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TRG
反正有車號,逕行舉發就得了。當時交通阻塞程度,沒有主動避讓的車輛也不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
把影片放出來救護車駕駛者到時可能也被逞處


每次要讓後面的救護車看到最前面的不肯讓開靠邊停....
舊 2010-12-25, 02:29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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