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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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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只要不違反民法對結婚的規定就行了!
而二樓那個例子應該是民法所禁止的.
民法第 983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舊 2010-12-22, 09:40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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