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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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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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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p004697
為什麼人力銀行不引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結論是人力銀行是卒仔
刻意不提出這個更重要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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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有勞基法
身邊的同事都不曉得人事為何在趕工的時候
還硬是每七天排個一天休假(勞基法36條)
還有每天加班4小時以上的(違反勞基法30條)
自己不懂有哪些權益
只會說勞委會不做事
替勞委會抱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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