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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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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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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57
這讓我想到在米國出庭的經驗. 在這邊被開交通罰單, 被告者可以選擇交罰金了事或是選擇出庭抗告; 每個州規定不一樣, 抗告的話開你單的警察也得出庭, 由法官判決雙方勝負. 這叫做"法理情", 被告犯規(交通法規)在先, 但每個犯規不一定都不合理, 最後由法官裁決.

而台灣以前常聽人說"情理法", 其實根本不是, 是"情法理". 先問有沒有關係(人情), 沒的話就用規定來框你; 而合理與否才是最後的考量.
舊 2010-12-20, 04:18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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