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e.oo
是根據民法第 805 條, 修正日期是: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從日期看起來, 一點也不過時.
人犯錯就要付出代價, 這是理所當然,
為人付出勞務, 索取報酬也是合情合理.
台灣人一遇到人性這種事, 就躲到"道德"後, 要求別人都須當聖人.
台灣人要到什麼時候才有勇氣, 拿出理性來面對 ?
請搞清楚, 台灣是法治社會, 不是道德治社會,
道德是很重要沒錯, 在教育的階段, 應該尊崇它高於法律,
但是, 事情發生的當下, 當事人有自由依法行事, 也有自由依道德行事,
道德約束豈能高過個人自由 ?
當事人選擇主張權力, 我只能說, 尊重個人意願, 雖然很遺憾, 但, 只是剛好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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