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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vewang200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941


公證後有法律效力 就是一種 契約
若一方不照契約行使,自然一方可以提起契約無效之訴
我國以往皆無這種制度 這是西方傳來的
但近年來 已經有許多人開始這麼做了 所以嗯這是有效的
記住所有的契約要比較保全彼此 權益的話
花錢上法院 找公證人 公證 超級有 法律效力的



至於 財產贈與

一年一年可以免稅額 二百萬 給子女
財產非遺產 所以男方無權要求父母給他一份
給他一分是指 「遺產」才有所謂的 繼承的順位


不過提到 扶養的問題

請參照
2.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3.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遺棄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其中的刑責可重可輕要看 父母健康狀況 和 是否能自理否來判斷?


不過新聞日前有修正
那種從小棄養兒女的 老了回來要求扶養 法律修正 可以不鳥他們
以上個人找網路的淺見


這有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xtgp=&groupkd=0
 
舊 2010-12-14, 10:36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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