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講最最最簡單的啦..
很多人可能根本還不知道可以要三成. 我就不知道, 看了新聞才知道.
今天廢掉這個莫名奇妙的法律.
大家撿到東西都不會還了??
失而復得的施主就不會依舊包個小紅包給撿到的人??
三不三成是90%以上決定要不要物歸原主的因素?
那要這莫名奇妙的法律幹麻??
P.S. 從我在台灣唸書開始.. 一直到現在教育變成這樣田地. 公民這個科目就單純的只是"考試的一個科目"而已. 並不代表任何其他意義存在. "公民"還會存在現今教育科目裡面就只是因為"考試". 白上了? 哪有, 很多人都考一百哪有白上?
引用:
作者艾克萊爾
實在是.....
法律是不得以的最底限,而不是最高依據,怎有人還是不能了解?
自發性的自律才是第一守則,法律只是給你一個最終警告不得越過此限,公民課程全白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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