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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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台灣民風不夠強悍
歐洲可以因為公投不過,重新修改歐盟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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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全是因為「公投不過」,而須重新修改歐盟憲法; 而是2005年歐盟憲法草案規定, 必須25個會員國一致同意這部草案, 歐憲才生效(當時25個, 羅馬尼亞、保加利亞還沒加入)。因為歐盟憲法本質上,算是條約, 所以需要每一個締約國的批准。等於每個國家都有否決權, 當年反對歐憲派的, 就是在這點大做宣傳, 宣稱「歐憲得聽我們的」。
但每一國家採用如何批准的方式, 歐憲草案沒有統一規定, 而是交由各國自行決定. 因此很多國家採用國會批准的方式, 特別是德國這種沒有聯邦公投制度的國家, 只有國會同意這條路可走。採用公投的就是少數幾個國家,例如荷蘭、盧森堡、法國。荷蘭與盧森堡本來都沒有公投制度,為了歐憲,辦了諮詢性公投。公投有強制力的就是法國, 沒想到就是在法國遭到公投否決,而法國又是關鍵性的大國, 歐憲草案就是法國前總統季斯卡,領銜起草的。造成歐憲草案必須廢棄,推倒重來。
因此重點在於歐憲草案本身的規定, 而讓公投在此找到著力點.
也因為歐憲草案弄得各國政府焦頭爛額,所以替代歐憲的里斯本條約,各國不約而同,全部採用國會批准的方式,從而得以輕鬆過關。在此也可看到民主制度的荒誕與虛妄, 不過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