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
刑法上的微罪不舉在訴訟法上應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但是要做職權不起訴處分有幾個條件:
一、被告認罪:不論侵害法益大小,被告如果不認罪,檢察官不可能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道歉、賠償被害人損失:依犯行決定。
三、通常有告訴人的話,檢察官還需要問告訴人的意見。
本件被告既從未出庭,當然不可能有符合上述條件,除非有犯罪嫌疑不足的情況,檢察官不可能逕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仍然需要被告到案後,被告認罪、道歉、賠償後才有可能職權不起訴。
所以先前被告未到案情形下,檢察官依法只有通緝一途,不然就只有直接依卷內證據逕行起訴,而本件被告在到案後只要賠償後店家同意不追究,檢察官仍可以給予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