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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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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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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一名女子,一年多前因向漫畫出租店借三本漫畫未還,遭店家控告侵占,又因多次未到庭遭地檢署發布通緝

王女供稱,一年多前曾在內湖區的租書店租三本漫畫,搬家時不慎遺失,自己也忘記這件事,又因工作關係經常更換租屋處,她表示不曾收過地檢署或法院的開庭通知書,


有租過書/漫畫的大家想想就知道(請別看對方是正妹就先失去判斷)...

1. 一般租借漫畫回家, 幾乎都會要求登記一下證件&留下聯絡電話!
試想:什麼情況下,能讓店家電話都聯絡不上(留假號碼)?還是都有聯絡上,該女子都不當一回事?

2. 一般發佈通緝或相關法院通知,都是發到 "戶籍地" ,她搬家多次跟通知不到有絕對關係?還是她家人或她收到通知都不出庭?(該女子可是多次都不到庭)


被通緝... 只能說:少裝可憐,自找的!
     
      
舊 2010-12-07, 02:09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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