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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非
*停權中*
 
左非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黃建都認為,張男所拍攝是蕭女大腿外側部位,並未拍攝到其內褲等部位,並非「身體隱密部位」;再者,根據查扣張男數位相機記憶卡內的兩千多張照片,也有其他女性或男性穿短裙或短褲的公開活動照片,也無拍攝其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張男所說的「好玩」應可採信。

還ok啊...
不然要怎麼判?
判有罪...
那現在世貿電腦展~警察可以抓一堆現行犯了
舊 2010-12-07, 01:1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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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非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