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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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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假設這些不是各國大企業, 而是一些有犯罪行為的人的話...
檢警也是經常會分開審訊, 便會有些人願意認罪並提供更多線索交換減刑.
這些在法律實務上都是很正常的吧.

比如說假球案, 你會說 先招認並指證其他球員收錢放水的球員,是告密份子嗎?
不,你才不會在乎是誰告密誰, 犯罪份子互咬是剛好而已.

在我看來, 應該是我國企業太不把法律當一回事,
勞基法參考用, 環評法政府也會護航,
然後去踢到國外法律的鐵板.
舊 2010-12-04, 04:01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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