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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nw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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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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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寫信給立法委員,來推動一條法律,


凡是至人於死者,被承審法官判處死刑之外的刑期,


在受刑期滿後,得與承審法官共同生活3年,


以確定受刑人真心悔過,以及法官判決無誤,


假釋出獄者,得與假釋核准者共同生活2年,


以確定受刑人受到感化教育矯正成功,


不至於出獄後,再度危害到一般民眾!


公僕嘛!本該身先士卒,苦人民所苦,


不要圓了自身功德,間接危害社稷、生靈塗炭!


再怎麼苦修,吃齋唸佛,也是了然!
舊 2010-11-25, 02:14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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