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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演一圈 (誤~
文章: 2,447
引用:
作者A ROD
我當時候的意思就是如此 , 只要有人要告 , 一定可以告 .
只是後果會如何 , 就很難說了 , 要看遇到什麼樣的檢察官跟法官 .

當時候一堆人質問我 , 到底什麼話算是侮辱 , 可以告 .
我不是當事人 , 我無法決定什麼話聽了會有不爽的感覺 , 我當然說
我不知道 , 我無權決定 . 我只希望鄉民注意言詞 , 別惹火上身 .
而告了後 , 能不能說服法官 , 遇上那個法官 , 真的有可能有不同的下場 .

就這樣之後 , 鄉民就把我當成敵人了 ..
問題是我的回答 , 真的是殘酷的事實囉 !


你跟鄉民的問題,旁觀者最清,但我不想打太多字,太累了。
總之,前面講過了,看戲往後坐,要雞排、可樂的,請旁邊的人讓過位置出去買來吃,其他的就不關你的"好意"了。 (其他鄉民也適用!)
舊 2010-11-24, 12:28 PM #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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