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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日嫖客,ID"風俗刑事"散播嫖妓偷拍相片,連續舉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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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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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 ROD
我當時候的意思就是如此 , 只要有人要告 , 一定可以告 .
只是後果會如何 , 就很難說了 , 要看遇到什麼樣的檢察官跟法官 .
當時候一堆人質問我 , 到底什麼話算是侮辱 , 可以告 .
我不是當事人 , 我無法決定什麼話聽了會有不爽的感覺 , 我當然說
我不知道 , 我無權決定 . 我只希望鄉民注意言詞 , 別惹火上身 .
而告了後 , 能不能說服法官 , 遇上那個法官 , 真的有可能有不同的下場 .
就這樣之後 , 鄉民就把我當成敵人了 ..
問題是我的回答 , 真的是殘酷的事實囉 !
文字能表達有限, 或許站友在氣頭上, 某些文字放大了,
澄清一下, A ROD並非大家所認為分身, 他的確跟大家一樣是路過的, 不是走路的.
A桑, 這是我唯一能做的.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2010-11-24, 12:2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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