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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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tee
請樓主繼續追蹤更新進度
務必把最後結果PO出
如果這樣保險公司都肯賠
那我一定要保那家
我雖然不喝酒
可是多一層保障誰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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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仔細看清楚鵝前面說過的再來砲鵝,單就被後方來車側撞這件事而言,被害人並沒有明顯過失,所以依強制責任保險法的精神而言對方的強制險應該還是要理賠,這很難理解嗎

....BTW,您提的酒駕肇事還會理賠一般認知中是指要保人本身酒駕肇事時保險公司會不會理賠的問題,汽車強制保險法
第7條和
第29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7 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第 29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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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這個case根本是兩回事,假設一下哪天某人酒駕肇事了,請求權人(指被害人或有繼承權者)就有權向加害人的保險人請求補償(如果他的保險契約還有效的話

),在保險人履行補償責任後,被害人和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算結束了,但在保險人履行補償責任後,要不要向要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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