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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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RG
引用:
第 28 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從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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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酒駕似乎和公共危險罪並不一定畫上等號
酒駕超標無罪案例....(前二天才看到的,所以還有點印象)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1023
就上面案例,似乎酒駕被捉,可以要求做生理平衡檢測?
而上面有網友說,酒駕發生事故時,警察一來先開單再說,這個應該不正確
因為一罪不能二罰,所以酒駕超標發生事故,要先移送,如果刑法沒事才能補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