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TRG
引用:
第 28 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從事犯罪行為?




現階段,酒駕似乎和公共危險罪並不一定畫上等號

酒駕超標無罪案例....(前二天才看到的,所以還有點印象)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1023

就上面案例,似乎酒駕被捉,可以要求做生理平衡檢測?



而上面有網友說,酒駕發生事故時,警察一來先開單再說,這個應該不正確
因為一罪不能二罰,所以酒駕超標發生事故,要先移送,如果刑法沒事才能補行政罰
舊 2010-11-22, 09:04 P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跳海人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