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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TRG
引用:
第 28 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從事犯罪行為?

是這樣沒錯~
舊 2010-11-22, 02:31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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