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有沒有網友對汽機車強制險比較熟的,鵝有個親戚前一陣子在參加喜宴返家的路上於
彰化市彰新路矽品電子門口附近往伸港方向左轉進彰新路37巷時被同方向後側來車追撞導致腦部外傷,目前還在ICU(尚未清醒),當地是無號誌路口但由矽品電子的監視錄影可以看出左轉時的確是有打方向燈的(其餘細節因為鵝沒看過帶子,所以不便推測

),壞就壞在被害人是酒後駕駛,所以肇事者除了探望過幾次外並沒提到任何理賠方面的事項,鵝的長輩也是認為因為被害人是酒後駕駛,所以不一定有立場去要求對方什麼,但以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看來,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的除外責任應該只有以下這條....
引用:
第 28 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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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來,被害人的親屬是不是可以直接向肇事者的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啊

....BTW,酒後駕車真是要不得,不僅可能害人害己,連發生這類狀況都可能遺禍家人(醫藥費都不知在哪裡

),也希望性好此道者引以為鑑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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