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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不光是勞委會出問題
立法院問題更大

ex: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之一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四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比起勞基法最高罰5萬
原來立委豬公認為公務員比這些大老闆有錢
舊 2010-11-18, 10:28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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