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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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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引用:
作者kiten
我大二上過法學緒論
物證的法律效力大於人證
因為物證是客觀的,要造假不容易,人證的不可靠性太大了,如說謊,受人脅迫,記憶不完全....等
壹週刊聲紋比對,SIM卡的序號物證都提出來了
物證如果沒有證明造假的情況,壹週刊已經贏了
陳致中有說謊的前科,邱毅控告的海外洗錢案,陳致中告邱毅,後來證明確有其事,陳致中也是連出庭都不敢
陳致中拒不出庭,拒絕聲紋比對,對陳致中有利的物證拒不提供,有利的人證不出庭(林偉X),陳致中輸了一點都不冤枉,贏了恐難以服眾

要偽造這樣的證據,
可以先偷出致中的兩隻手機及SIM卡
偽造sim卡 IMEI卡號

晚上再到人文首璽打電話給他老母,妮可和幼教老師
三不五時再跟在致中旁邊坐高鐵打電話
要弄出這樣的證據,還不簡單?




你們太小看壹週刊的能力了



各位不要忘了,如果致中認為通聯記錄有任何問題
當庭就會抗議這個通聯記錄的證據力
這個馬上就會是刑事案件了
     
      
舊 2010-11-17, 12:46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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