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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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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引用:
作者痴情學生妹
法官以一般人無法取得的手機的通聯電磁紀錄證明了陳某招妓,這樣的邏輯成立嗎。。。。。。


手機通聯記錄是隱私沒錯。
人文首璽的監視器也是隱私

可是在民法上,這樣隱私侵犯別人權利時
被告可以申請,由法院去拿到
沒有這條的話,被告如何確保自己清白?

簡單的說,任何人如果像壹週刊那樣被告
都可以向法官提出此類請求,釐清真相


最近看到太多人提到壹週刊如何可以拿到
卻不見有人出面解釋
其實是被告提出申請,由法院拿的
舊 2010-11-17, 09:26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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