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heney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引用:
作者avq522
當事人,有力證據不提出,又不出庭

有這樣判決,也無須感到奇怪

這,就是公道自在人心嗎?

這個論調很詭異ㄟ

假設今天你的敵人亂造你謠,你會自己主動花大把時間跟他耗,找證據反擊,還是讓對方自己忙?

不過在前面影面1:47的地方,高地院行政庭長也作了結論,兩個門號都是由原告本人使用(下這種結論,好像別有目的,真的跟標題一樣,認證了@@")

手機IMEI是全球獨一沒錯,但是不代表不能改,前提是你為啥要改到某特定IMEI碼

就像是網路卡的MAC不會重複一樣,不代表不能改
 
舊 2010-11-17, 03:46 AM #9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eneye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