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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q522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78
引用:
作者jacky v
這案件
我剛才用力看了一下
才了解原來是這樣
有媒體報導"有人嫖妓"
當事人在捍衛名譽的前提下
出面提告
想不到當事人
提不出有利自己的證據來佐證
反倒被地院直接認定"召妓"
(法律都白念了 )


這時我突然悶了
要是當事人
"沒把那話兒放進去"
只是蓋棉被純聊天
純心靈的交流,實際上肉體卻沒爽到
那就真的
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當事人,有力證據不提出,又不出庭

有這樣判決,也無須感到奇怪

這,就是公道自在人心嗎?
舊 2010-11-16, 10:23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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