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jason54088
Basic Member
 
jason540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8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勞基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重點沒貼到,我補一下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舊 2010-11-15, 11:51 AM #5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on54088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