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otee
我稍微看了一下刑法
公共危險在第11章
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可是這個case人就不合了
是否該當公共危險可能要找相關專業人員加以判斷吧?
那我也可以說強風一來總統府上面的旗桿劇震可能違反建築法規致生公共危險?
我想這東西可能要專業的來判斷
你說他會掉可是他說他焊好了而且數十年都如此
那要照你的講法很多地方都馬公共危險
呆在家裡還要怕陽台上的冷氣掉落砸傷路人
出去換怕被別人的東西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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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輕輕放下?讓這些人以後依然繼續亂搞?然後那天經過被砸到只好說自己運氣不好嗎?
。台灣一堆法律的執行率已經不怎麼高了,從輕量刑對某些人根本不痛不癢。還有某機車黨的黨主席自己交通違規可以不用透過正常程序銷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