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ype100
在交通案件,因為與故意犯罪造成侵害不同
因此不會認為刻意使人入罪進監對該肇事行為人有何益處
加上一旦進監後,對其自己的家庭、經濟影響重大
對於被害人及其家屬亦無益處,更還要與其於刑事程序後再進行民事求償程序
曠日廢時外,還可能因被告經濟能力下降而無法獲得實質理賠
甚至,被告會因要進監服刑乾脆直接脫產
而被害人損失已經產生,使肇事者入獄亦無從彌補、復原
是以實務上對於交通案件造成侵害時
會希望能透過調解的方式,以實質賠償給被害人及其家屬為目的
相對就是對於非故意犯罪之被告,給予自新的機會作為籌碼
又交通案件致重傷或死亡,其賠償金額通常甚鉅,非一般人可直接理賠支付
通常會以分期付款方式訂之
既是如此,如調解後又使其進監的話,造成如前述的情形
被害人拿不到後續的賠償反減低其調解的意願
至於樓主提到的這個案件,可能情節較重
但還是應該盡量促成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