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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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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lk777
很多公司為了規避這點, 改成前3個月簽短期約, 3個月後視表現再簽正式約轉正職,
只能說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有繼續性的工作不能簽短期契約,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公司會採用的方法會是..人力外包,而且每年產線換不同外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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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主∼

勞基法已經很明確的刪除試用期的規範,所以現在就算到職一個月要新人走路,也是要發資遣費,黑心的公司就是騙員工自己去寫辭職信就是了

但是,如果僅僅是公司和員工約定在一定期間內會有試用薪資,到期後再調薪,那這是可以的!
上面這一句有二個重點--事先約定+到期調薪

所以就要回歸到樓主在面談的過程中,公司是否有和你約定試用薪資

如果沒有,那公司就違法了
舊 2010-11-11, 05:39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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