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說個題外話,看來很多人對於存證信函有所誤解,存證信函跟告人是兩回事,存證信函是個極為正式書面化的告知或溝通的動作,由某些單位(郵局)證明有告知某人某事,對方不能說他不曉得或是不知道。
當然存證信函也可以寫『XX月X日晚上X點聚餐,地點於樹太老,謹此告知』......
|
沒錯
發存證信函只是告知動作
是沒有任何強制效應的
勉強來說在法律應用上的唯一效果是
以後萬一上法院,你有證據說已經事先告知過被告。僅此而已...(前提當然是,你寄過去的地址有人收件)
我也認為如果想講開就將你發的存證信函公開
不然你哪知道他她不會又跟大家說有變態發存證信函給她(內容都隨她講了)
既然已決心當陌生人
就不要留好人的餘地了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