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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amd21456
應該都是用刑事來告
不過
一個算是有理之提告,一個算是無理之提告

有理之提告的可以不用承擔法律上的後果,被告最多只能避免被起訴而已
而且被告也必須要配合原告的居所地方上的法院傳訊



你這篇說錯了 ..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 11 條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你文中所謂的有理與無理 , 指的是你個人被告兩個 , 還是兩個人被告 ?
舊 2010-11-08, 03:10 PM #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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