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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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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avidYou
大部分的民事訴訟,原告有提供證據的義務…但被告一開始無舉證自己沒有犯行的義務…而且你要去被告住所之管轄法院,也就是如果你住台北,被告的住所是在高雄…開庭你就得要去高雄…而且詐欺罪有很多法條可以適用,這也要選對才行,例如你告他不當得利,如果法官認為被告沒有因此不當得利,這個就白告了…又要重寫訴狀…所以要告的話得要找個律師好好討論才行


感謝,目前民事送調解會(真的很慢)
,刑事三聯單已拿好在run了!
最近可能會去請教學校上過課的法律老師
 
舊 2010-11-05, 10:51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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